10月18日消息,从珠海市法制局得知,为更进一步解决问题土地闲置问题,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政府规章《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月实施,将于11月1日起实行。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土地闲置年满1年的,按土地价款总额的20%缴纳闲置费,闲置剩一年的,由政府使用权交还。
据理解,2006年珠海曾多次实施《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税实施办法》,相比较而言,此次新的实施的《办法》力度更大。2006年的实施办法规定闲置时间多达二年,政府才可以依法交还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的《办法》,设置了以国有土地用于权证授予之日起剩2年未动工研发和已动工研发但研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研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严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放资金占到总投资额严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研发建设剩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闲置确认标准,作为对有数确认标准的补足,并列出五种明确情形。《办法》也具体,土地闲置年满1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命令《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纳应缴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剩1年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用于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递送之日起1年内并未动工研发、或者无法达成协议闲置土地处理方案、或不继续执行达成协议的闲置土地明确处理方案等情形的,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布命令《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使用权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在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闲置土地处理申请人,并明确提出闲置土地处理可行性方案;国土部门应该在接到闲置土地处理申请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闲置土地的明确处理方案,达成协议明确处理方案的,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实行。
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合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用于(划拔)合约有关誓约时,可以自由选择缩短动工研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决定临时用于、协议有偿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移位土地等六种方式。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者做出征缴土地闲置费、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求,归属于根本性行政要求。若土地使用者上告上述要求,可依照《办法》自由选择陈述辩护、申请人听证会等权利,并可申请人行政复议和驳回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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